1、国家公职人员,应当从被羁押之日起停发工资。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之后,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;并按判处的刑罚分别办理: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。
2、在缓刑执行期间,停发原工资。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,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%发给生活费;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(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,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)85%的数额计发生活费,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。
3、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,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、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。
4、被判处拘役的。拘役期间工资停发。期满释放,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,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、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。
5、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,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,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,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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