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在11年前遭郑州大学一老师PUA长达两年半,遭侵犯致怀孕后还被其带去医院打胎。
5月10日,郑州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说明,内容如下:
5月9日晚,网络上出现我校马克思主义学院王某某有关问题信息。学校高度重视,已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,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。调查期间,将暂停王某某一切教学活动。
学校始终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对于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,欢迎社会各界对我校师德师风进行监督。
11年之前的事情,女子为何现在才提?这期间经历了什么,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。有人说“熬了11年,勇敢站了出来,支持”,有人说“即便当时受到胁迫,大学一毕业完全可以追究对方法律责任,却拖了这么多年,有些不解”,还有人表示“在没有切实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前还是别轻易下结论的好”。
就事件本身而言,假如女子爆料的是真实的,11年前的事情,现在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?今日头条法律认证作者“大兵叔叔”对此进行了解读。
一、如果在这11年之间存在类似的受害人,虽然《刑法》关于追诉期的规定,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,但是可以认定王某之前的犯罪追诉期被中断,按照后续新实施的犯罪重新计算追诉期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二、如果没有其他受害者站出来,或者是王某某只实施了这一个行为的话,本案发生在11年前,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,也就是说即便构成了犯罪,也是无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了。但是一旦查实王某的行为是一种失德失范行为,按照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“一票否决”,将会面临下列惩处:
轻则教育谈话,通报批评,取消其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;
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,还应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行政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,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按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;
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应当依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是中共党员的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(海报新闻编辑 马婉莹 综合央视网、郑州大学网站、界面新闻等)
来源:海报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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